□ 本报记者 赵晨熙
畜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也是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和农牧民增收的重要来源。
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畜牧法。新修订的畜牧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现行畜牧法自2006年实施以来,在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保障畜禽产品供给、促进农牧民增收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此次修法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加快构建现代畜禽养殖、防疫和加工流通体系,进一步强化畜禽种业自主创新,筑牢动物疫病防控风险防线,推动畜牧业绿色发展,完善支持保障措施,对于持续提升我国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畜禽产品消费需求,保障我国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确保粮食生产安全的“米袋子”,也要保障肉蛋奶等“菜篮子”的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
“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必须大力提升畜禽养殖生产能力和水平。”岳仲明介绍说,为提升畜禽养殖生产能力,新修订的畜牧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现代畜禽养殖体系,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和智能化养殖,促进种养结合和农牧循环、绿色发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完善畜牧业标准,并在种畜禽管理、养殖生产、屠宰管理、畜禽交易等多个方面强调要符合相关标准;鼓励发展特种畜禽养殖,支持建立与特种畜禽养殖发展相适应的养殖体系;明确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规范划定禁养区域;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指导帮扶,鼓励涉农企业带动畜禽养殖户融入现代畜牧业产业链,支持养殖户和畜牧业专业合作社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与旅游、文化、生态等产业融合。
平衡草原保护与草原畜牧业的发展,是促进牧区生产生活生态协同发展的关键所在。
岳仲明说,为协调推进草原保护与草原畜牧业发展,新修订的畜牧法增加了“草原畜牧业”一章,明确国家支持科学利用草原,坚持生态优先、生产生态有机结合,支持牧区转变发展方式,保持草畜平衡;要求牧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农牧民改良家畜品种,优化畜群结构,促进草原畜牧业节本、提质、增效;支持加强草原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产业化、品牌化、特色化水平,持续增加牧民收入,促进牧区振兴。
畜牧业的发展与禽畜疫病防控密切相关。在强化疫病防控方面,新修订的畜牧法明确加强畜禽疫病监测和畜禽疫苗研制,健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强化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从配套设施装备、技术培训、养殖档案、畜禽粪污养分平衡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对中小养殖户的管理,明确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畜禽养殖户的防疫条件以及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利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