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7日讯 记者朱宁宁 继2014年、2017年两次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又迎来第三次修改。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多元。
“为了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严格公正司法,有必要对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实现推动完善我国诉讼制度、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的改革目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今天作草案说明时说。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和北京等12个省、直辖市的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根据《授权决定》并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202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试点实施办法》完善了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并改革了行政申请再审管辖规则。
“实践证明,《授权决定》和《试点实施办法》的内容,特别是涉及到第十五条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和第九十条关于行政申请再审的内容,是符合审判实际,符合审判规律的,应当及时上升为法律条文。修改行政诉讼法相关内容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已经具备。”周强说。
修正草案共对行政诉讼法作出两处调整,修改条文两条。一是优化了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明确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二是完善行政申请再审管辖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明确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原则上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第二款规定的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将原来条文中“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调整表述作为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