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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推动市县法治建设高质量发展

  【资政场】  作者:薄萍萍、万高隆(江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追求,也是法治...

  【资政场】

  作者:薄萍萍、万高隆(江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追求,也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党的二十大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和“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明确部署。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市县法治建设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2022年8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旨在夯实全面依法治国基础,提升市县法治建设水平。推动公众有序有效参与到市县法治建设进程中,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方式,有助于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市县法治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

  地方法规制定充分体现人民意志。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民主立法是科学立法的前提。市县法治是否建立在民主基础上,不仅要看地方立法是否设定人民的权利和利益条款,更要看立法是否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地方立法唯有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才能提高立法质量、实现良法善治。

  注重民心的导向性。坚持问题导向,百姓关心群众急需的重点领域先立,不必要不成熟的不立,有争议待完善的缓立。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依靠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基地、代表联络站以及各种媒体广泛征求意见,完善立法调研论证、意见征集、风险评估、立法听证等制度。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杜绝为了地方或部门利益制发减损公民权利、增设公民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立足地方民情的特殊性。市县法规制定的目的主要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补充现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关规定,更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在立法内容、制定方式以及参与形式等方面要明确自身需求,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实际情况进行补充立法。注重立法的精细化。做好立法规划,强化立法统筹,灵活运用“小切口”“小快灵”式立法,着重在城乡建设与管理、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有所作为。

  行政决策和执法全面保障人民参与。市县法治是否建立在民主基础上,不仅要看人民有没有投票权,更要看人民有没有广泛的参与权,动员人民群众一起来想、一起来干,使行政决策更能顺乎民意、合乎实际。

  保障行政决策和执法中人民的参与机会。重大决策必须严格遵循民主原则,保证公众参与决策途径和形式的多样性,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充分保障执法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保障行政决策和执法中人民的参与深度。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以及影响较大的执法等,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保障行政决策和执法中人民的参与效果。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和执法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并将行政决策和执法人民满意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促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

  法律实施着力维护人民利益。市县法治是否建立在民主基础上,不仅要看地方法规制度规定了什么样的程序和规则,更要看这些法规制度是不是得到了真正的执行。市县法治与服务保障民生和维护基层安全稳定直接关联,要积极维护人民群众在法治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打通法治建设的“最后一公里”。

  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程序上公开透明,维护好“看得见的正义”,实体上合法合理,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有机统一。培养执法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治精神。全面贯彻合法性原则,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深入践行合理性原则,执法手段和执法目的之间要有正当相关性,最大限度保护人民权利和利益。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要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公正司法落到实处,全面落实执法司法责任制,健全执法司法质量考核评议和执法司法全过程责任追究机制,构建有权有责、权责统一、滥权问责的责任体系和追究机制。

  权力监督大力彰显人民民主。权力运行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否民主的重要标准。市县法治是否建立在民主基础上,不仅要看权力运行规则和程序是否民主,更要看权力是否真正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

  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党的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的决定性作用。只有党内监督有效,其他监督方式才能真正落地。通过对全体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全覆盖,保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使人民的意志通过党内监督得到充分体现。以国家监督为依托。健全人大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制度,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职能作用。通过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保证国家机构依法履职、秉公用权,保障人民赋予的权力得到充分、全面、有效行使。以人民监督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防止让群众的表达和诉求在程序上陷入“空转”。坚持群众路线,拓宽民主渠道,确保在决策、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都能听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声音。党内监督、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相互贯通,各种监督力量才不会“缺位”,才能进一步增强监督效能,确保权力用来为人民谋福利,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

  《光明日报》( 2023年02月11日 05版)

[ 责编:邱晓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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