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张 秀
近日,随着气温升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辖区一些楼房窗户护栏外、屋檐下滴水结成了“冰溜子”,让过往居民感到害怕。
“你看看这几栋楼,窗户外面挂满了‘冰溜子’,真的很危险。”在乌鲁木齐市某小区,居民贾女士指着悬挂成排的“冰溜子”对《法治日报》记者说。该小区位于一市场附近,因为是开放小区,很多路人穿行其间,这些“冰溜子”就像悬在人们头顶的利剑。
连日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曹瑞东带领检察官在辖区走访时发现,高架桥、部分居民楼楼顶边沿,均存在“冰溜子”未及时清理的现象。有的高架桥“冰溜子”下方就是公交车站,行人密集且车流量大;还有的居民楼一楼是商铺,来往群众络绎不绝。
“冰溜子”的存在,犹如利剑高悬,是对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潜在威胁。如果被“冰溜子”砸伤了怎么办?人身物品损失该找谁赔?这些问题让不少居民感到担忧。
悬冰掉落砸坏车辆
据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客服经理张斌介绍,2022年以来,该公司接到不少空中物品掉落伤车的报案,其中就有“冰溜子”伤车事件。
今年1月28日,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接到乌鲁木齐市民李女士的电话,称她停在楼下的私家车被“冰溜子”砸中,造成车头部位损坏。该公司立刻派员到现场查勘,发现“冰溜子”给李女士的车造成近3万元损失。目前,李女士的车已进入理赔程序。
2022年12月,奎屯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冰溜子”砸坏车辆的案件。
王某将车停放在奎屯市某小区,没想到,楼上掉落的“冰溜子”砸伤了车。王某查看公共监控视频发现,“冰溜子”是从4楼的窗户处坠落的,他修车花了3835元。事后,谁来承担修理费让王某头疼不已:该窗户属于某火锅店经营使用的店铺范围,而该栋楼为某物业公司管理。
该火锅店店主称,他发现窗户外有冰,但窗户是封死的,没法清理。而某物业公司称,发现有冰后,工作人员已经给该火锅店打电话,通知其尽快清理。
该处之前就发生过坠冰事件,因此,事发前某物业公司便在墙上贴了“高空坠冰 请勿停车 后果自负”的警示标语。因三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王某将该火锅店和某物业公司诉至奎屯市法院。
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的车损案件,奎屯市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负有保障小区住户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某物业公司明知此处发生过坠冰事故,虽贴了禁止停车的标语,但没有在墙体周围设置警戒线等隔离措施,致使冰柱坠落后砸到车辆,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故某物业公司应对王某车辆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火锅店是该房屋的使用人,明知其窗户外有“冰溜子”,未及时清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其过错行为导致王某车辆受损,也应承担侵权责任。王某自身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车辆的受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三方共同承担损失,各承担1278元汽车修理费。
“如果不幸被‘冰溜子’伤到,不要自认倒霉。”新疆农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晓萍介绍,对于高空坠物问题,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在高空坠物,特别是‘冰溜子’坠落造成的争议诉讼中,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由于未尽到对建筑物悬挂‘冰溜子’的管理义务,应当根据过错比例承担侵权责任。”杨晓萍介绍说,屋顶清理是物业公司的职责,没有物业公司的小区则由全体居民负责。有一些小区,物业费由街道办收取,相关工作由街道办完成,那么街道办也要承担责任。
检察建议督促清理
“天山区金银路高架桥下悬挂的‘冰溜子’未及时清理,可能对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根据相关规定,你单位作为上述路段的主管部门,对上述行为具有监督管理职责。”近日,针对走访中发现的“冰溜子”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天山区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
据了解,天山区检察院根据走访调研情况,先后向相关部门发出3份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相关行政部门、管委会、物业公司等部门及时清除“冰溜子”,维护群众“头顶安全”。
“走访过程中,我们发现‘冰溜子’问题的处理还存在两个方面的困难。首先是气温变化会让‘冰溜子’随时产生,因此,我们的检察监督也是动态的;其次,清理较高处的‘冰溜子’需要专业设备,清理需要一定时间。”曹瑞东说,群众出行时,要密切注意周围的环境,发现高处有“冰溜子”,尽量不要在该处停留,避免发生危险,物业公司和业主应及时清理屋顶积雪,避免气温回暖积雪变成“冰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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