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晨
近年来,涉电子商务领域的网络消费纠纷快速增长,人民法院主动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依法妥善审理大量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
前不久,由华东政法大学和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联合主办的互联网审判庭五周年庆暨“算法的社会责任”研讨会召开,会上发布了第三批互联网空间行为规范指引以及网络消费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法治日报》记者就网络消费司法审判新趋势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
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
如今,直播带货、通过微信小程序经营、社交电商、社区拼团、盲盒促销等逐渐成为网络消费新零售和流量入口,由此引发的涉及经营者主体认定、法律关系界定、经营者责任范围、个人信息保护等新类型纠纷频现。
如何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让人民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
“随着中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研究发现,一系列法律法规中最核心的单行法律是电子商务法,其核心内容是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平台责任规定。“平台责任”是理解中国电商规范的关键词。
“电子商务法所规定的平台责任,主要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现实生活中有大量不符合严格的电商平台定义的平台类型,需要加以规范。”薛军说。
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旨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据悉,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纠纷,最高法持续关注电子商务领域案件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将适时出台网络消费司法解释(二)。
算法解释难归责难等问题受关注
近年来,算法推荐技术成为网络消费环境下的常态化应用,电商平台利用大数据、用户画像等算法技术,在提升经营效率、为消费者提供更丰富的产品或服务外,也存在因其不当应用带来诸多法律风险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
白皮书显示,在网络消费领域中,一方面,个性化推送及排序精选这两类算法推荐技术的应用场景成为纠纷高发地。另一方面,基于算法规则、“技术中立”引发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纠纷开始出现。
如何界定算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刘军华认为,算法具备一定的特定应用场景,有一定的商业性,并与信息技术应用和人工智能相关。
“从一般意义上讲,算法属于一种信息技术手段,界定为客体比较合适,因此不存在算法本身会产生法律效果的问题。”刘军华说。
算法是不是“中立”的?会带来什么社会责任?刘军华认为,现在算法设计或应用者采取的是一种把行为和主体分离、把结果和手段分离的叙事方式,导致难以看清责任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在遇到一些特殊情况、特殊场景时,如算法无法公开、无法查明,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创设一些合理的制度来解决相应的问题。
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田绘看来,涉算法案件的常见类型为算法代码著作权、算法不正当竞争、网络服务违约、算法侵权、算法引发的劳动争议等纠纷。算法的解释难和归责难,为此类案件中事实的查明和法律的适用带来难题。
对此,田绘通过整理广州互联网法院涉算法案例,从举证、定损、定责三个方面整理出裁判思路:“对于证据偏在问题,因算法运行机制掌握在其设计者、开发者、使用者手上,用户难以举证。法院可根据举证责任指定要求平台披露,但实践中平台往往主张商业秘密,甚至宁愿败诉也不愿披露源代码。”
“对于爬取数据损害结果的确定,可根据数据不正当竞争‘成本小伤害大’的特点,考量侵权行为的情节和受侵害主体的维权情况等因素进行认定。对于平台推荐算法侵权中平台身份的认定要分情况分析其是否为网络内容提供者、教唆或帮助侵权、共同侵权。”田绘指出,算法中立是相对的,对于算法造成的后果,算法设计者、开发者和使用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明确网络空间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作为上海市首个“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创新实验区,长宁辖区内有数千家互联网企业,相关网络消费纠纷数量众多,亦呈现出新颖性与复杂性。
由此,长宁区法院互联网审判庭于2018年成立,系上海首家互联网审判庭,集中受理涉互联网的民商事案件。五年来,该院互联网审判庭共受理涉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等互联网案件8350件,结案7932件,在上海率先打造互联网诉讼平台,研究制定互联网审判工作规程、在线庭审规范、电子诉讼规则等一批互联网审判运行规则,推动44项配套任务落地见效。
研讨会上发布的第三批互联网空间行为规范指引聚焦“搜索引擎”“用户隐私政策”“薅羊毛”等社会热点,以“规则+解读+典型案例”的形式,通过类型化思维进一步明确网络空间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白皮书总结出法律定性难、诉请固定难、知情保障难、事实查明难、边界划定难、具体适用难等审理难点,提炼审理机制,针对消费者、经营者、电商平台、监管部门分别提出涉网络消费案件防范建议,回应网络消费领域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
白皮书建议,消费者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理性维权。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第一责任人,经营者应当切实承担应尽义务和责任。作为网络消费市场“守门人”,监管部门应积极构建有利于消费纠纷防范化解的综合治理体系,增强消费维权协同共治,加强新业态下消费者权益保护。
此外,针对网络消费纠纷诉讼标的小、案件数量多、外地当事人占比高的特点,长宁区法院运用技术手段开展在线诉讼活动,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通过打通辖区内互联网电商平台、行政调解平台、互联网诉讼平台壁垒,充分发挥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优势,积极构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等多方参与的多元治理体系。同时,开展涉互联网纠纷的专门调解,帮助互联网企业提高自治能力,规范经营方式。
上一篇:维护市场秩序和农民群体切身利益
下一篇:“三台融合”为群众提供最优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