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时评
□ 林楠特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注重考核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
食品安全事关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明确了对省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近年来,在中央和地方高度重视及有力推动下,我国食品安全状况不断好转。
不过,食品安全工作点多、线长、面广,监管难度大。而随着食品产业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层出不穷,食品销售渠道越来越多,给监管工作带来更多挑战。与此同时,一些生产经营者唯利是图、罔顾法律,不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制假售假、不规范使用添加剂等情况时有发生;有些地方和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视不够,监管措施不到位,工作部署不及时。最近曝出的某地“半天妖烤鱼”存在食材问题一事,就充分反映个别地方食品安全工作还没做到位。
食品安全工作无小事,必须常抓不懈、笃行不怠。而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风向标”的作用,也有助于拧紧食品“安全阀”,有效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此次修订《办法》,正是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提出了一系列奖惩措施,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这将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形成有效约束,有力督促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认识,更加积极主动作为,严格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确保“舌尖上的安全”,既靠“产”出来,也靠“管”出来。期待各地持续强化“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坚持问题导向,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把好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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