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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奸淫幼女致其轻伤或感染严重性病的加重处罚

  光明网北京5月25日电 (记者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光明网北京5月25日电 (记者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规定,奸淫幼女致其轻伤或者感染严重性病的,就应当认定为“造成幼女伤害”,予以加重处罚,不要求达到重伤。

  记者注意到,《解释》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等特点,充分考虑强奸、猥亵犯罪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巨大伤害,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例如,刑法规定,强奸妇女致其重伤、死亡的,加重处罚;《解释》规定,奸淫幼女致其轻伤或者感染严重性病的,就应当认定为“造成幼女伤害”。

  另外,《解释》坚持严字当头,聚焦打击锋芒,彰显从严惩处司法理念,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入罪条件和从重、加重处罚情节认定标准。

[ 责编:王宏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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