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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如何破题

□ 本报记者 张晨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在这场深刻革命中的具体实践。6月7日,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组...

□ 本报记者 张晨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在这场深刻革命中的具体实践。6月7日,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组织召开“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专题研讨会,专家学者围绕能动司法内涵及外延展开讨论,通过理论分析解放思想,促进公正与效率主题的落实。

在依法范畴内推进能动司法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从能动司法的源流与创新,能动司法的政治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和法理依据,以及能动司法的时代精神和科学内涵等方面作了深入阐释。

“党的十七大以后,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能动司法的理念。”研讨会上,张文显梳理道:“今年最高法更加明确地提出要把能动司法贯穿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审判工作之中。”

为什么重提能动司法?

张文显分析道:“人类社会的法治经历了从压制性法制到自治型法治,再到回应型法治的发展。20世纪以后,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发展中国家,法治都走上了回应型法治的道路。回应型法治的实践表现最显著的就是能动司法。”

此外,能动司法也源于我们党百年奋斗的法治红色传统。“马锡五审判方式是能动司法的范例,指导一系列民事刑事案件都渗透着人民司法的法治动能,赢得了司法的公信力。在革命、建设、改革、发展四个历史时期,能动司法都获得了法院内部的这样一种认可,获得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张文显说。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顾培东指出,总体上说,当下提出的能动司法在背景和某些内容上,与前期提出的能动司法有一定的延续和承接关系,但也有一些不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侯猛研究发现:“这一轮能动司法有两个表现,一是更前端了,比如说在诉源治理、营商环境等方面,法院工作更加靠前;二是更联动了,比如说在家事审判、破产审判等领域,各个部门都在联动,相比过去有了比较明显的变化。”

“要把能动司法放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法律条线上,要放在依法公正办案的范畴内。”张文显表示:“有的人认为法官走出法庭到社会揽案是能动司法,这样的认识观点完全错误,既不符合我国国情,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如果在司法实践中去探索,那不是能动创新,而是异动、乱动,这必须进行反驳。”

着力解决消极审判机械司法

如何解决消极审判、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等问题?

“要理解能动司法,就要深刻准确理解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研究员孙宪忠指出,民法典从一开始编纂为始,中央就明确要求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

在顾培东看来,重提能动司法是人民司法自身建设阶段性重点的转移。他说:“人民法院自身建设有两条主线,一是科学的审判运营机制的构建,其核心是内部职权的配置,二是司法与外部社会的良性互动机制的构建,核心在于能动司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骐就此补充道:“所谓能动司法,是指人民法院在尊重司法规律和现行现制的基础上积极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有担当负责任的依据法律裁判争议,维护公正。”

张文显提醒:“能动司法是一个整体概念,也只能在法院整体工作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不宜盲目提能动立案、能动庭审、能动执行之类的口号,切忌把能动司法泛化、异化,或者把能动司法扭曲为政绩观的一种举措。”

在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之间的平衡上,多位专家学者达成共识,认为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均从法律效果中延伸出来。

张骐称:“我们现在所讲的能动司法有着鲜明的时代特点和特定的针对现象,要求能动司法就是反对机械司法、消极司法或者说机械司法、消极司法是与能动司法相对的。”

“我们的能动司法不能偏离现代司法的基本格局,比如说审检分立,就是将公诉权从审判权中分立出来,形成现代司法的格局,法院则强调其中立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指出,在能动司法当中要凸显司法属性,依附于司法权来进行相关的能动作用。公正本身才是司法的核心价值,能动司法也好,克制司法也好都是手段,能动司法和司法的克制最终还是要为司法公正以及司法能够发挥的政治功能来服务。

在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看来,能动司法以被动司法为前提,被动司法主要是在启动司法和在启动司法以后的过程中涉及当事人的实体处分权、程序处分权的问题上要被动,并非在所有司法活动中事事处处都要被动。能动司法是指在被动司法的前提下,法院依据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对当事方的争议请求事项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做出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司法活动及结果。

既要促进公正也要提升效率

“当前司法中面临的问题,是难以符合现代复杂社会的治理需要,不仅面临司法公正与效率之间的紧张关系,而且还面临公正与效率的双重减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说。

面对这样的问题,法律应该往什么方向走?法院的角色应该如何定位?

“在全球层面出现从立法治理到行政治理再到司法治理的转变,我觉得这不是西方国家特有的,而是与现代社会复杂化的必然和需要。”在此背景下,劳东燕认为有必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事后干预到事前治理;二是从消极司法到积极司法;三是从个案视角到一般社会治理的视角,从前端解决案件数量较大等问题。

与此同时,针对如何实现能动司法,劳东燕提出三方面建议:一是要强调相同案件相同对待,确保规范内容的明确化;二是要以典型个案为抓手,改进现有的指导案例制度;三是要改进司法考核制度。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李学尧关注能动司法视野下,审判工作如何回应科技创新的社会需求。李学尧认为,法院系统要总结经验,面向未来,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脑机接口技术都不断取得突破的当下,继续进行回应型的制度供给。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提示:“能动司法过程中,要重视律师的意见和建议,更利于能动司法。”

张文显建议,要认真研究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政治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和法理依据,认真分析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时代精神和科学内涵,要探寻新时代能动司法与党的十八大之前所提过的能动司法的历史性突破和创新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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