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欣
记者从交通运输部了解到,为进一步压实外派机构责任,切实保障外派海员权益,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主要进行了四方面修改。在优化外派机构许可管理方面,《规定》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和“一网通办”要求,将外派机构的许可层级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调整为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不再要求外派机构到海事管理机构现场办理资质变更、注销手续。同时进一步细化许可条件,压缩许可时限,明确电子资质证书效力,并将定期集中年审调整为按取得时间分批年审,更加科学合理。
在压实外派机构责任,保障外派海员权益方面,《规定》依据海事劳工公约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明确外派机构在外派海员上船工作前,应当保证外派海员与境外船舶船东签订就业协议并负责对协议内容予以审查。要求外派机构因停止经营或者资质被吊销、撤销的,应当对其外派在船的海员做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报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优化备用金管理制度,补充完善备用金缴存主体和紧急情况下的动用主体,保证外派海员发生境外突发事件后得到及时救助。
在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更好服务外派海员方面,《规定》要求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将外派机构名单等信息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并由交通运输部及时通报外交部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更好进行协同监管和服务。
在依法设定行政处罚,规范海员外派活动方面,《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赋予规章设定处罚的权限,对无证从事海员外派活动设定了一定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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