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赵晨熙
湿地与人类生存发展息息相关,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储碳固碳等多种重要的生态功能,被誉为“地球之肾”和“物种基因库”。
10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湿地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报告显示,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实施湿地保护法,践行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立法原则,严格执行各项法律制度,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有效保障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不断提升。
配套制度逐步完善
“国务院相关部门出台国家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重要湿地修复方案编制指南,发布湿地相关保护标准。截至目前,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各地出台省级配套制度83项,湿地保护步入法治化新阶段。”报告指出,我国湿地保护配套制度标准逐步完善,各地各部门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推动湿地保护工作机制在法治轨道上有效运行。
湿地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报告显示,各地各部门落实法律第七条规定,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世界湿地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爱鸟周”等主题宣传日,加强法律宣传普及,举办湿地保护法实施座谈会,编写法律释义,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普法活动和政策解读,广泛宣传解读湿地保护法,推动湿地保护法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成功举办《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审议通过《2025—2030年全球湿地保护战略框架》,在深圳设立“国际红树林中心”,引领全球湿地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加强湿地保护修复
报告显示,各地各部门加大法律实施力度,加强湿地的保护和修复。
湿地保护方面,贯彻保护优先立法原则,落实法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将重要湿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湿地空间用途管控,目前全国已建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600余处、国家湿地公园900余处。
强化湿地分类保护措施,落实法律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加强河湖湿地保护管理,采取水系连通、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措施,保障重点河湖生态流量,维护湿地生态安全。
湿地修复方面,增强重要湿地保护修复的系统性,落实法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贯彻以自然修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方针,新增和修复湿地80余万公顷,湿地生物多样性逐渐恢复,全国重要湿地生态状况有效改善。对洞庭湖、洱海、巢湖、乌梁素海、察汗淖尔等重要生态区退化湿地开展综合性修复,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报告还列举了一些地方积极发挥湿地生态功能,探索湿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的经验。比如,浙江杭州西溪湿地合理利用湿地自然生态资源和历史人文资源,成功打造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实践样本。
织密湿地保护法网
在肯定湿地保护法贯彻实施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报告也指出了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依法保护湿地的合力有待提升;配套法规制度标准有待健全;法律制度落实尚有差距;湿地保护修复资金和科技保障不足;湿地保护监管能力水平有待提高等。
对此,报告提出了相应意见和建议,要坚持保护优先原则,严格执行湿地保护法各项制度,加强湿地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以法治力量保障湿地生态安全。
报告指出,要准确把握湿地保护法立法宗旨和原则,全面落实法律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增强湿地保护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严格执法司法,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强化执法司法约束。要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湿地保护法规定的湿地保护修复原则,加大保障力度,加强科技支撑,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修复水平。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对湿地生态系统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湿地的多重功能,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素养,同时,畅通公众参与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工作。
报告提出,要完善配套法规制度,织密湿地保护法网,要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加快制定配套法规标准,及时制修订地方性法规,各地要严格对照湿地保护法,明确和细化部门职责和管理范围,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发布及退出管理等作出规定,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