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朱宁宁
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
科技进步法是科技领域的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律,1993年颁布实施,2007年、2021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于今年6月至9月对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10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报告指出,从检查情况看,科技进步法的贯彻实施总体到位、成效明显,大多数法律条款得到较好落实,为全面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科技治理能力、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体系日趋完善
报告指出,科技创新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一方面,顶层设计不断加强。与此同时,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科技部、财政部等积极推进科普法、政府采购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26个省份先后启动或完成科技进步相关条例制定或修订。各部门、各地方认真开展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或修改废止工作。
此外,配套政策密集出台。科技部牵头起草科技激励、奖励、评价、科技伦理等政策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套出台关于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科技成果评价等系列政策。财政部正在牵头研究制定政府创新合作采购制度。国务院国资委牵头起草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的意见。覆盖全面、层次分明的科技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
报告从多方面介绍了科技进步法取得的实施成效。检查发现,目前,法律宣传贯彻实施稳步推进,我国综合科技创新实力大幅跃升,科技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显著,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深化,科技创新高地建设加快布局。
仍存短板弱项
检查发现,从总体上看,科技进步法支撑保障我国科技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但在法律实施中仍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项,在创新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不能满足当前各方面转型发展对科技创新提出的要求,需要重点关注并研究解决。报告指出了多方面的问题。
对科技创新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检查发现,一些地方和单位没有站在“两个大局”的战略高度深刻理解科技创新的重大意义,对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性作用认识还不充分。有的地方反映,基层科技创新基础相对薄弱,科技行政力量出现弱化倾向,运用法治方式促进科技创新的能力还需增强。一些法律规定在有些地方和单位还未真正“落地”,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尚未完全完成,法律实施和政策配套的“最后一公里”仍不够畅通。
协同创新整体效能有待提高。检查发现,一些主体法定责任落实还不够到位,协同创新整体效能还不够高,建设资源分散,协同创新不足,规划衔接不够畅通。
基础研究源头供给能力短板明显。检查发现,基础研究仍是我国科技创新链条上的薄弱环节。原创性理论和“从0到1”的原始创新不多。基础研究投入保障机制有待健全。科技领军人才比较缺乏。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衔接不够。
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仍需强化。法律对“企业科技创新”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但目前仍存在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不够突出,企业总体创新能力不强的问题。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存在堵点。法律设立“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一章,对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规定,但转化实施中仍存在一些堵点和障碍。从供给端看,高校院所形成的科技成果总量逐年增加,但与市场需求结合不够紧密,依然存在“重论文、轻转化”现象,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仍然偏低。
科技投入与人才保障机制有待健全。目前仍存在保障不够充分,难以满足科技与经济快速发展需要的问题。投入总量仍显不足,科技金融体系不够健全,科技评价机制不尽合理。
以法治促发展
报告强调,贯彻实施科技进步法,要强化法治观念,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依法落实法定责任,以执法检查为契机,推动法律全面有效正确实施,更好以法治手段促进高质量发展。
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报告从六个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一是加大宣传贯彻力度,确保法律制度落地见效。健全普法宣传长效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法规,落实相关主体法定责任,推进科技领域重点立法。二是加强顶层设计谋划,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完善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打通信息数据共享通道,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交流。三是健全新型举国体制,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锻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四是强化基础研究能力,夯实科技强国建设根基。加强基础研究规划部署,健全基础研究支持机制,加强基础研究人才培育。五是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科技创新基础制度。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构建多元科技投入格局,完善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和激励制度。六是统筹央地创新资源,支持区域科技创新发展。构建创新高地建设新格局,加快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升欠发达地区科技创新基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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