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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公布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欣 为了规范国防科技工业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欣 

为了规范国防科技工业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以部令形式公布《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25日公布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制度:调整了规章名称及处罚原则等。明确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过罚相当。规定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完善立案调查有关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明确国防科工局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进行调查并收集证据,确立了立案标准,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进一步完善了回避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了可以配置辅助人员参与执法活动的规定。 

进一步明确作出处罚决定有关制度。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增加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等规定,进一步扩充了应当组织听证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结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有关规定,明确了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和审核内容。 

调整完善其他有关规定。明确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同时规定,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的具体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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