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北京12月11日电 (记者 孙满桃)当前,涉及彩礼返还纠纷比较多的有两种:一种是“闪离”的情况;还有一种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请问这两种情况下,给付彩礼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主要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今日联合举行“推进移风易俗 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表示,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甚至导致给付高额彩礼的一方因此返贫,对未来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践行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就体现在具体案件的妥善审理中。
比如,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一,双方共同生活仅一年多时间,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因此,返还部分彩礼对彩礼给付方是公平的。
同时,也要考虑终止妊娠对女方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等事实,注重保护女性合法权益。在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司法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重点调整的是高额彩礼导致的利益失衡现象。实事求是地讲,中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即使在同一地区,不同家庭之间经济情况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别,因此,难以对高额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需要在个案中参考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收入等事实具体认定。
记者注意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虽然将彩礼返还区分为未办理结婚登记和已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同情况进行规定,但关注点仍在于是否共同生活。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况下。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因此,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应当考量各种因素确定是否返还。比如,本次发布的案例二就是这种情况。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该案判决女方不需要返还彩礼,符合当地风俗习惯,特别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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