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赖周慧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对余某等8人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悉,该案系江西省首例因环评造假被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此前,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判处余某、肖某等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两年两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万元至35万元不等,禁止本案8名被告人终身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审宣判后,余某、肖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肖家姐弟共同商议成立展航公司,通过对外出售公司环评资质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后余某通过他人居间介绍,让持有环评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常某某挂靠展航公司。经统计,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余某、肖某等5人利用常某的环评师职业资格以展航公司名义共对外出具700余份环评报告书(表),违法所得共计70余万元。田某、郑某共同出资成立恒辉公司,向展航公司购买环评资质,先后共承揽了13家企业的环评报告业务,共获利713500元。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评估,是环境风险的过滤器、安全阀,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治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扰乱环评市场秩序。
法院认为,上诉人余某、肖某等5人注册成立环评公司,伙同原审被告人常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扰乱环评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原审被告人田某、郑某作为承担环评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评文件,扰乱环评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基本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 责编:孙满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