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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有关负责人就《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答记者问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婕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婕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制定背景。 

答: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全面系统规范了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法治保障。为更好地落实法律援助法,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间协作配合,司法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办法》。 

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推动法律援助法贯彻实施,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严格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办法》,做到于法有据。二是强化部门协作。围绕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机关和监管场所的法定职责,完善协作机制。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重解决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难点问题,保障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职,提升服务质量。四是做好制度衔接。处理好《办法》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等文件的关系,确保程序规范。 

问:公安机关采取哪些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充分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深入践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采取多种措施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一是细化完善法律援助相关规定。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专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中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援助相关程序,要求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申请法律援助的相关权利;规定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要在法定期限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同时还细化公安机关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申请后的转交办理程序,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办理。 

二是全面落实值班律师制度要求。大力推进看守所值班律师进驻工作,目前全国2300多个在用看守所已基本完成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站建设,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实现全覆盖。看守所提供办公场所和设施,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依照规定及时告知在押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此外,各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因地制宜推广设置值班律师工作站,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 

三是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公安部还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出台《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援助的启动方式和具体程序,规定了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和服务方式,强化了各有关部门在值班律师身份核验、会见保障和协助监督等方面的联动配合,切实完善值班律师工作机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 

问:近年来,检察机关在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答: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协同各部门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是依法履行权利告知义务并及时转交法律援助申请。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首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以及在收到审查起诉案件三日以内,即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检察机关在24小时以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二是依法为法律援助人员履职提供便利,依法保障阅卷权等诉讼权利。2021年,在既往电子光盘阅卷的基础上,在全国推广“互联网阅卷”,将“最多跑一次”升级为“一次也不用跑”,同时试点律师异地阅卷,律师查阅案卷更便捷。 

三是保障值班律师充分发挥作用。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已在检察机关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1760余个,天津、重庆、云南等地检察机关实现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在“12309”中国检察网增设“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专区”,在“12309”检察热线开通律师维权专线,专门受理律师提出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控告申诉案件。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并在江苏专门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进会,就落实落细意见作出专门部署。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学习培训,依法依规落实好《办法》的各项要求。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于未依法履行法定通知义务、阻碍法律援助人员诉讼权利行使的,及时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加强部门联动,通过联席会议、联合督查等方式,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等保持常态化沟通,协同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助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问: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方面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法律援助对于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贯彻落实这一重要法律,将法律援助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有力促进案件公正审判。 

一是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严格落实法律援助法的规定,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和形式,保证案件当事人无论经济条件好坏、社会地位高低,在审判阶段都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例如,加快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90%以上的县已开展这项工作,法律援助工作质效不断提高。再如,会同司法部印发《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作用,切实保障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二是有效提升法律援助的质量水平。严格落实法律援助法的规定,不断提高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例如,根据法律援助法的规定,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各级人民法院对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证书、执业年限、执业经历等依法审查,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配合协作,确保受援人获得优质法律援助服务。 

三是切实保障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的诉讼权利。依照法律援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审理案件中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告知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为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对法律援助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等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根据情况对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把学习贯彻《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办法》的施行进一步落实好法律援助法的各项要求,为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问:《办法》在加强部门协作方面有哪些新规定?下一步,司法部准备如何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答:为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各环节衔接,确保案件依法有序高效办理,《办法》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健全协调机制。要求办案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在权利告知、申请转交、案件办理等方面做好衔接。强调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法律援助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准确交换有关法律文书,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 

二是加强业务协同。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全过程进行规范,要求办案机关及时依法告知有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转交申请,对符合通知辩护或者代理条件的,在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明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后,在三日内函告办案机关。加强重点环节衔接,当事人以国家司法救助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对其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强调办案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协助调查核实投诉举报情况、回复征询意见。 

三是畅通工作信息。明确办案机关转交申请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时,应当附相关法律文书、提供必要信息。法律援助机构接到申请后,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了解申请人是否具有经济困难等法定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发生人民法院变更开庭日期、强制措施或者羁押场所变化等情形,相关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应当函告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有法律援助终止情形的,也应当及时函告法律援助机构。 

下一步,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帮助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人员准确理解《办法》相关要求。强化服务质量监管,指导法律援助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加强与办案机关的协作配合,保障《办法》相关规定落地落实,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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