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欣
记者4月7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悉,为加强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促进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化生产,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推动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研究起草了《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及《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我国是电动自行车生产、消费大国,当前全社会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达3.5亿辆,2023年全国规模以上企业累计生产电动自行车4228万辆,电动自行车已成为群众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然而,电动自行车行业还存在着产业集中度不高、企业创新研发能力弱、质量保障能力不足等问题,与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存在差距。
《规范条件》按照合理布局、保障质量、创新升级、安全生产的原则制定,分为企业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与管理、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安全生产、劳动者权益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监督和管理、附则等9部分31条内容。《公告办法》分为总则、申请条件、申请审核及公告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5部分17条内容。
《规范条件》提出,经企业自愿申请,省级电动自行车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核实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进行材料复核和现场查验,对符合规范条件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
《公告办法》要求,进入公告名单的电动自行车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规范条件》要求开展自查,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级电动自行车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产能产量和产品进出口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数字化和绿色制造情况,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落实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