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欣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近日发布。
《通告》提出,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率先开展试点。四地所属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组织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工信部负责组织对四地试点实施方案和实施条件等开展评估论证,并作出批复。
《通告》明确,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据工信部信息通信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通告》旨在向社会公布增值电信业务试点扩大对外开放政策,通过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激发市场竞争和主体活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与全球共享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红利。同时,通过在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试点开放,更好发挥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进一步积累电信业开放经验,构筑立体化制度和安全监管体系,为在更大范围内开放奠定基础。
下一步,工信部将有序推进电信领域开放工作。一是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评估论证,加强政策宣贯,及时总结试点的先进经验、模式、典型案例等并宣传推广。二是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入开展电信领域对外开放政策研究,不断优化电信领域市场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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