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至24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各成员国代表在该组织日内瓦总部参加为期近两周的外交会议,就拟议的“关于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和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条约”进行最后阶段的谈判。(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 吴琼
5月13日至24日,联合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各成员国代表在该组织日内瓦总部参加为期近两周的外交会议,就拟议的“关于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和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条约”进行最后阶段的谈判。
有媒体预测,在此次会议期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各成员国或将缔结一部关于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和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国际法律文书,这将有助于遏制“生物剽窃”行为。还有媒体称,这是联合国及其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向“生物剽窃”宣战。
有望缔结法律文书
“生物剽窃”是中国和许多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严峻问题,也是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环境法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
所谓“生物剽窃”,一般是指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研究机构以及其他有关生物产业的机构凭借其生物技术上的优势,未经资源拥有国及土著和地方社区的许可和同意并在缺乏补偿和利益分享的情况下,利用这些国家丰富的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在物种、粮食和医药等领域进行研究和用于商业开发,进而利用西方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张财产权,完全不考虑资源提供国、提供者的利益而独自获利的行为。
一些发达国家对“生物剽窃”的用语持保留意见,但这一行为确实有违全球分配正义,也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
中国遭受“生物剽窃”的案例不胜枚举,比如云南的猕猴桃,到了新西兰稍加改进,变成奇异果。目前,新西兰奇异果出口量占国际市场70%的份额,而原产地中国却分文未获。在世界范围内,“生物剽窃”行为也层出不穷。有国内专家指出,在发达国家强调要把某些剽窃行为,例如盗版罚得倾家荡产的时候,他们也要认识到,“生物剽窃”“生物盗版”利用我们的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却不给我们任何回报,也是一种盗版、一种侵权。
为限制“生物剽窃”,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曾于1988年主持开启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政府间谈判,并于1992年获得通过。《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一次明确了生物遗传资源具有国家主权,规定了获取生物遗传资源必须征得提供国的事先知情同意,并在共同商定条件下,与生物遗传资源提供方公平公正地分享由于利用此生物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为了使“获取与惠益分享”原则具有可操作性,《生物多样性公约》各缔约方于2010年达成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平公正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以下简称《名古屋议定书》)。中国也是这两个国际协定的缔约方。
《生物多样性公约》《名古屋议定书》等一系列国际协定的通过,有助于完善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国际规则和制度体系,保障了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提供者的权益。然而,在国际范围内,“生物剽窃”并没有减弱。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小勇看来,近年来,尽管一些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制定了规制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立法等措施,但由于欠缺执法经验、存在监管漏洞等诸多原因,“生物剽窃”行为仍然无法得到有效制止。
针对“生物剽窃”频发态势,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发展中国家不断寻求推动国际法律制度的全面设立和有效实施,以管理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获取、利用和惠益分享行为,保障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提供者权益。
来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的消息称,全球各地的1200余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代表、观察员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已注册参加5月13日至24日在日内瓦举行的外交会议。
在此次会议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或将围绕《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和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国际法律文书(草案)》核心条款展开谈判,以实现缔结一部关于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和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国际法律文书的目标,进一步遏制“生物剽窃”行为。
进入最后谈判阶段
有报道指出,此次外交会议的召开,标志着遗传资源所涉知识产权问题的国际立法进入最后阶段——谈判阶段。这其中实则经历了一个非常复杂和曲折的过程。
此前,《生物多样性公约》《名古屋议定书》将包括中医药在内的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应当与知识产权制度相衔接的问题,正式摆到了各国决策者面前。1999年,遗传资源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议题被发展中国家提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议程,以期解决“生物剽窃”问题,以及确保实现公正和公平地分享利用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的目标。
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持续探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衔接问题。
经过20余年的努力,2022年7月21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决定,最迟于2024年召开一次外交会议,以缔结一部关于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和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国际法律文书。
截至目前,遗传资源所涉知识产权问题国际立法的准备工作已经完成。目前正值最关键的以缔结条约为唯一目的的谈判阶段。
据了解,在正在举行的外交会议上,各成员国代表谈判的基础是“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主席伊恩·戈斯编拟的《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和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国际法律文书(草案)》。
张小勇指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该草案的目标、披露要求的客体、内容和触发点以及未遵守披露要求的后果等关键问题仍存在分歧,外交会议谈判能否解决这些分歧依然具有不确定性。
也有专家指出,此次或将缔结的国际法律文书“具有象征意义”,因为这是第一次在知识产权文书中提到与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
与此同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各成员国围绕上述议题进行的长达数十年的谈判或将画上休止符。
中国深度参与讨论
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是否有必要通过谈判推出有形的成果或者缔结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的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因此,对于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议题上拥有核心利益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此次外交会议的成功召开,已经代表了多边主义的胜利。
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邓鸿森在内的多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家认为,正在审议《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和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国际法律文书(草案)》的此次外交会议,有望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领域长达20余年的国际新制度构建进程画上圆满句号。
“召开外交会议的决定,不仅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余年来复杂谈判的一个突破,也是多边主义的一个胜利。本着这种进步、协作和充满活力的精神,我期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各成员国作为一个共同体,共同迈向圆满成功。”邓鸿森说。
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在2008年修改专利法时引入了遗传资源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在实施中取得了一些成效。
张小勇认为,作为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方面的重要利益攸关方,同时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导的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积极推动者和参与者,中国在过去的20年内深度参与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的讨论,对推动讨论取得进展贡献了力量,必将以更具建设性的态度参与此次外交会议的磋商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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