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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审判指导落实对财务造假“零容忍”要求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财务造假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对于证券发行人、主办券商、财务顾问、会...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财务造假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对于证券发行人、主办券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等众多财务造假主体,根据各自过错予以相应刑事与民事打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对财务造假“零容忍”的要求。

本次选取的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普通国有公司及私营企业多类主体,造假行为涵盖挂牌公司公开转让、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骗取银行贷款等多个场景。本次典型案例的发布,旨在对财务造假违法犯罪案件加强审判指导,依法整治财务审计秩序、有效遏制财务造假工作。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投资者诉中某某股份公司、招某证券公司、瑞某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惩首恶”“打帮凶”,坚持“过责相当”原则。证券发行企业的大股东和实控人是财务造假的“首恶”,首先应予以严惩。同时承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怠于履行“看门人”职责,参与或配合财务造假,严重损害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影响了市场投资信心和国家金融安全,也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该案中,人民法院合理界定各方注意义务和责任范围,认定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了相应比例连带赔偿责任。“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精准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本次发布的两个民事、3个刑事案例体现了民事责任与刑事打击的协同。人民法院民事与刑事责任追究、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共同构筑了打击财务造假的立体追责体系。此外,典型案例“丁某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中,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探索完善更加灵活的合规整改模式,简化整改程序、降低成本,激发企业合规整改内生动力,督促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到位。在合规整改基础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被告人适用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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