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份由上海40多家中小微企业一起核对、草拟的“求职者黑名单”在上海的资产管理公司、影视制作公司等中小微企业老板之间流传。这个名单上有约100人。“这些人声称能为公司带来多少多少投资。但实际上,我们发现他们同时在多家企业任职,有的还伪造学历、工作经历等,啥业务也拉不到。”上海一家影业公司负责人称。(8月30日《中国青年报》)
制订“求职者黑名单”,并非新鲜事物。近年来,一些企业把令其反感的求职者列入“黑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提醒同行其他企业加以注意。诚然,在企业看来,这些求职者存在失信行为,“拉黑”证据确凿;在同行看来,共享“求职者黑名单”可以避免用人不慎的风险,降低试错成本。不过,这一看似合理的做法却不符合法律规定,涉嫌侵权。
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企业在招聘过程中获取了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就有义务保障这些信息不被泄露。一些企业擅自制订“求职者黑名单”,将求职者的姓名、照片、简历等信息提供给其他企业,侵犯了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安全,还可能导致劳动者的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侵害。
其次,根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如果一些企业根据业内流传的“求职者黑名单”,在招聘时不加甄别地将名单上的求职者排除在外,就会侵害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构成就业歧视。
此外,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完全凭借企业的好恶,“求职者黑名单”还存在被滥用的风险,沦为企业对个人打击报复的工具。此前有媒体报道,有高校应届毕业生仅仅因为“面试迟到,行为浮躁,拒绝offer”,负责面试的HR就把他的简历发到了一个由500人组成的广告行业HR微信群里,群内不少HR发言表示将把他“拉黑”。还有的劳动者因为与上家单位有过劳动纠纷,也在不知不觉中上了“黑名单”,再求职时被多家单位拒绝。
一些企业之所以被骗,有时候并不是因为某些求职者的伎俩多高明,而在于自身招聘用工机制存在漏洞。比如,对员工入职核实不仔细,未能发现其伪造学历和工作经历;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未能发现其同时在多家企业任职。希望通过“求职者黑名单”降低用工风险,一则不合规,存在侵权可能;二则不靠谱,难免“挂一漏万”。对于企业来说,更现实可行的做法是亡羊补牢,在法律框架下完善招聘机制,堵塞用工漏洞,不给滥竽充数者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