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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9)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效力级别】经...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9-10-25 【实施日期】 2019-10-25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公共管理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25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0月25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19年10月25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第七条。


  二、将第八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和道路交通流量具体情况,可以划定限制、禁止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限制、禁止通行的路段、区域设置相关限制、禁止通行标志。”


  三、将第九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可受理注册登记申请。”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机动车由外地转入,经检验符合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可受理转入申请。


  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机动车不得转入本市。


  由外地转入专用于出口的机动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删去第十二条。


  六、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用机动车应当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未经检测合格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七、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可以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监督抽测。被抽测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拒绝。”


  八、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遥感检测等方法组织筛查高排放机动车。筛查出的高排放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自收到相应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机构接受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逾期未接受监督抽测的,视为超标排放,并依法处罚。


  在本市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视为超标排放,并依法处罚。”


  九、删去第十七条第四项。


  十、删去第二十条。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删去第一款中的“环保标志管理”;第二款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前款动态数据库所需的信息,并可以按照规定使用相关信息。”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高排放机动车在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三、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删去第一款第一项;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三项,表述为:“在用重型柴油车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十四、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利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有关行为作出其他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和《厦门市机构改革方案》涉及部门名称变化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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