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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1号 【效力级别】经...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1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8-07-03 【实施日期】 2018-07-03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公共管理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一一号)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7月3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八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因重大庆典活动或者建设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需要临时占用公共场所的,应当报主管部门批准。”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市”。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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