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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2018)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 【效力级别】经济...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8-01-17 【实施日期】 2018-01-17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二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月17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


(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等三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八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


  二、删除第二十四条。


  三、删除第五十七条中“和其他有关单位”。


  四、删除第五十八条中“和其他有关单位”。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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