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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七○号 【效力级别】...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七○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4-10-30 【实施日期】 2014-10-30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七○号公布)

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以更高的标准提质量、创品牌、树信誉、拓市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质量竞争优势,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现就深圳标准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圳标准是政府、社会团体、产业联盟和企业制定的有关经济、社会、城市、生态、文化发展和政府服务等各个方面的先进标准及规范的集合,是深圳质量的量化与规范。

二、标准决定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以国际一流标准为标杆,加快构建覆盖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多层次、高水平的深圳标准体系,推动深圳标准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在若干重点领域成为国际标准引领者,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

三、深圳标准建设应当遵循质量引领、创新发展,瞄准一流、开放构建,重点突破、全面推进,政府推动、多方参与的原则。

四、市政府可以根据特区实际,借鉴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制定引领性、创新性的深圳标准。
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落实国家安全工作需要的,市政府可以组织制定特区技术规范。

五、鼓励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以国际一流、行业最高为标杆,制定发布社会团体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建立行业先进标准体系,以高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
鼓励企业制定实施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研制,全面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努力争创国际一流品牌,培育国际经济竞争新优势。

六、制定深圳标准应当公开、透明、规范,有利于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促进产业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

七、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决定,积极组织推进深圳标准建设。要制订实施方案,建立考核机制,加强政策引导,优化标准建设环境,创新标准实施、监督、评价和激励机制,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市民参与深圳标准建设。
要加大标准建设投入,加强标准人才队伍建设,构建深圳标准建设支撑服务体系。要强化舆论宣传,形成标准引领发展,质量成就未来的良好氛围。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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