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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效力级别】经济...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7-05 【实施日期】 2013-01-01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七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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