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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修正案(2010)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3-26 【实施日期】 2010-05-01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号)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修正案》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3月26日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修正案
(2010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和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本修正案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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