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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厦门市饮食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10-13 【实施日期】 2009-10-13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市饮食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9年9月30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10月13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废止《厦门市饮食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议案,决定废止1996年9月25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饮食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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