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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决定(2008)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10-08 【实施日期】 2008-10-08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土地房产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决定


(2008年9月23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8日发布)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作如下修正:


  一、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土地管理部门应至少在拍卖前二十日将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有关事宜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告。"


  二、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招标公告应至少在截标之日前二十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招标邀请书应至少在截标之日前二十日向被邀请招标人发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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