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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04-22 【实施日期】 2008-05-01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产业领域】 公用事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7年11月22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2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关于废止经济特区法规《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议案,决定废止1996年9月24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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