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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4-05 【实施日期】 2006-06-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公共管理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4月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公布 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七条。


  二、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条件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当拟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并报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本决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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