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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的决定(2005)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效力级别】经...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6-28 【实施日期】 2005-07-01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的决定》已经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28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的决定

(2005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中的“招用外来劳务工的,应当出示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用工许可证”。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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