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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旅游业条例》的决定(2005)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效力级别】经...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5-06-28 【实施日期】 2005-07-01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商务服务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旅游业条例〉的决定》已经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28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旅游业条例》的决定


(2005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汕头经济特区旅游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一条第(二)、(五)项。


  二、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旅游经营者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境外的旅游经营者在特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的,必须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三、删去第三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汕头经济特区旅游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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