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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2005)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效力级别】经...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6-28 【实施日期】 2005-07-01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已经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28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2005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金平区的鮀江、鮀莲、岐山、月浦街道,龙湖区的龙祥、鸥汀街道,濠江区的珠园、广澳、马滘、(+石)石、河浦、滨海、玉新街道为一般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一般限养区);特区范围内除一般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均为重点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

 二、删去第十三条。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

 四、删去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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