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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25 【实施日期】 2004-06-25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修改为:“凡在特区内刊登、播放、张贴和散发成人教育招生广告,应符合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并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备案刊登、播放、张贴和散发成人教育招生广告的,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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