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25 【实施日期】 2004-06-25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资源能源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

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城市园林养护管理专业资格。承担其他专业工作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修改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第二款修改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取得及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及其引用条文的序号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WORD
版本下载
顶部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