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04)
更新时间:2022-08-12 08:46:57
来源:人大网
浏览:694
分享: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06-25 | 【实施日期】 2004-06-25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海事部门认可”修改为“有相应资质”。
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资格”修改为“资质”。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WORD
版本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