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04-16 | 【实施日期】 2004-04-16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