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4-16 【实施日期】 2004-04-16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正。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WORD
版本下载
顶部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