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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10-28 【实施日期】 2003-11-01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0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
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
(2003年10月28日)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议案,鉴于《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予公布并将于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本决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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