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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2003)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10-28 【实施日期】 2003-10-28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8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2003年10月28日)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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