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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的决定(2003)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6-20 【实施日期】 2003-06-20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1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3年6月20日通过,现于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6月20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的决定


(2003年6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的决定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修改为:“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市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管理保税区的各项行政事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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