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3-01-27 | 【实施日期】 2003-02-01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食品药品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3年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月27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
(2003年1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删除<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本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