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2003)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1-27 【实施日期】 2003-02-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食品药品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七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3年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月27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
                     (2003年1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删除<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本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WORD
版本下载
顶部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