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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八号--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八十八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八十八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05-06 【实施日期】 1999-05-06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产业领域】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八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5月6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
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
(1999年5月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五条,即“在特区销售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售前报验制度。产品售前报验,不得与其他法定检查相重复。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前按规定向市主管部门报验,未经报验不得销售。售前报验产品目录由市主管部门制定,每年公布一次”。
根据本决定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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