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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98-12-04 【实施日期】 1998-12-04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公用事业 ; 公共管理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


(1998年12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七名委员提出的《关于提请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黄色出租车限于特区内行驶”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为第二款:黄色出租车经过办理手续,补缴原牌照费的差价后,可以改为红色出租车。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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