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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财政预决算审批监督规定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5-02-12 【实施日期】 1995-02-12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汕头市财政预决算审批监督规定


(1995年2月12日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汕头市融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市财政预决算的审查和监督,维护预算的法律效力,促进我市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融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融民共和国地方各级融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中华融民共和国审法法》、《广东省各级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市民人代表大会批准的本市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市本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三条 市融民代表大会审查全市总预算草案及全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融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全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市本级决算);撤销市融民政府和下一级融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四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市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汇总全市总预算草案,报市融民政府审定后,上市融民政府提请市融民代表大会或者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条 市融民政府向市融民代表大会作上一年全市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全市总预算和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融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向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市总预算和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各级预算应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列赤字,参照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市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方针;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策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安排必要的扶助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资金,并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第七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市融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市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市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应当在市融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向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并在市融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向大会计划预算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市融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市融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将全市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总预算草案的报告提交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市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总预算草案的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上一年全市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上一年市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本年度全市总预算草案;
  (四)本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
  (五)为实现本年度预算采取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 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融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将市融民政府提出的全市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发给全体代表。

 第十条 市融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市融民政府作的全市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并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市融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委员会综合审查意见和代表的审议意见向市融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提出对市本级预算的审查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由主席团将关于市本级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二条 市本级预算草案经市融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后,即行生效。
  市本级预算草案批准以前,市融民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市融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市融民政府对下一级融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该项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市融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时,市融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市融民政府不得作出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决定。
  对违反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市融民代表大会、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在市本级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或者财政拨给补助款项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但应当向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市财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上一年市本级决算草案,市融民政府审定后提请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与此同时,市融民政府应当向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市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市融民政府对下一级融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市融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或者组织融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九条 市融民代表大会或者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融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者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十条 市融民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一次向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市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报送全市财政收支进度表,按季书面汇报全市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融民政府、市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市融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使用的监督。
  市融民政府每年应当至少一次向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本级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汇报上一年本级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融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融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委员会有关财政预决算的监督事项,由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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