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高法知民终887号
更新时间:2024-01-30 16:44: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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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8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派尔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8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派尔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火炬街28号1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曲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波,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科烸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山门社区燕罗安信大厦713。
法定代表人:张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剑波,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函,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派尔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尔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科烸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烸芯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5日、9月24日进行了两次询问。诉讼中,上诉人派尔特公司将原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五辰律师事务所范新梅律师变更为黄海鸣,被上诉人科烸芯公司将原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慧诚智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李楠变更为谭剑波。上诉人派尔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波参加了两次询问,范新梅参加了第一次询问,黄海鸣参加了第二次询问。被上诉人科烸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函参加了两次询问,谭剑波参加了第二次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派尔特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科烸芯公司将名称为“一种手术吻合器及其控制方法”,申请号为201811480727.9(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权转移至派尔特公司名下;3.改判科烸芯公司支付派尔特公司违约金6100元;4.改判科烸芯公司赔偿派尔特公司经济损失7750.24元;5.改判科烸芯公司承担派尔特公司律师费10万元、公证费4212元;6.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科烸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派尔特公司不能证明科烸芯公司未通过验收错误,应对实际交付的设计资料是否符合约定进行审查。科烸芯公司在《关于<吻合器电控系统开发设计资料验收报告>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中称已经按照约定提供了资料,但是派尔特公司基于2019年2月13日提供的资料进行验证验收形成的《吻合器电控系统开发设计资料验收报告》(以下简称设计资料验收报告)结论为“验收不通过”,科烸芯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提供新的资料包,已经超出《关于<技术开发合同书>文件提交及尾款支付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构成违约。即使派尔特公司出于善意而接受,也无法在补充协议约定的2019年4月14日前完成验收。科烸芯公司的复函单方认为已经按《技术开发合同书》(以下简称涉案合同)提供了资料,并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预期违约。(二)原审法院认定派尔特公司关于涉案专利申请权属的诉讼请求缺乏请求权基础,属于对合同约定的错误理解。涉案合同对知识产权归属作了约定,相关知识产权在开发费用全部结清后归派尔特公司所有,是为了保障科烸芯公司获得报酬的权利。由于科烸芯公司交付的资料验收不合格,派尔特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尾款,不构成违约。(三)2018年12月5日,涉案合同尚在履行期间,且科烸芯公司尚未交付任何资料、合同履行尚未发生争议的情况下,科烸芯公司已经申请涉案专利,恶意侵占本应属于派尔特公司的知识产权,不排除其利用合同中模糊的条款而故意使得验收不合格,从而达到侵占知识产权之目的。
科烸芯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一)涉案合同项下的技术开发成果仅是涉案专利申请的具体实施例。(二)科烸芯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发送给派尔特公司的邮件是科烸芯公司自己的技术方案(以下简称合同前方案),谭剑波作为发明人,在电控技术领域有丰富的开发经验,申请了一系列专利,并阅读了相关专利文献。双方在合同前方案的基础上协商设计指标、参数,形成涉案合同附件的《吻合器控制系统设计要求》(以下简称系统设计要求),并于2017年11月22日正式签署涉案合同。科烸芯公司基于保护合同前方案的考虑,申请了涉案专利。(三)双方关于设计资料的争议是双方对于合同条款认知差异导致的,不涉及违约问题。科烸芯公司第一次提交资料是2019年1月23日,派尔特公司第一时间查验了资料并索要PCB工艺要求,此后没有提出其他异议,说明其默认科烸芯公司提交的资料合格。实际上,科烸芯公司提交的设计资料符合涉案合同约定。(四)涉案合同约定相关知识产权在开发费用全部结清后归派尔特公司所有,在此之前归科烸芯公司所有。派尔特公司在接收资料后,单方以设计资料验收不通过为由拒绝支付尾款,构成根本违约,放弃了要求知识产权的权利。
派尔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派尔特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科烸芯公司继续履行涉案合同项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符合系统设计要求的吻合器电控系统开发资料、开发系统的源代码、消除程序刷入限制条件等,由派尔特公司进行验证,确认设计资料满足涉案合同及合同附件的功能需求;2.判令确认涉案专利申请权属于派尔特公司;3.判令科烸芯公司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派尔特公司造成的损失即额外制样所支出的费用7750.24元;4.判令科烸芯公司支付违约金6100元;5.判令科烸芯公司承担律师费10万元、公证费4212元;6.判令科烸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科烸芯公司在原审中辩称:(一)派尔特公司以产品开发标准进行验收,超越了合同约定的开发范围。科烸芯公司根据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完成了吻合器电控部分的技术开发,并依约提交了所有的设计资料,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派尔特公司在“默认”验收合格后,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双方的合同已经解除。因此,涉案合同缺少继续履行的基础。(二)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为科烸芯公司自主开发设计,涉案合同仅对派尔特公司的资料有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并未对科烸芯公司申请专利进行限制或约定。(三)科烸芯公司已经完成合同义务,派尔特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缺乏事实依据;其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亦不应得到支持。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22日,双方签订了涉案合同,合同附件为系统设计要求。涉案合同的委托方(甲方)为派尔特公司,开发方(乙方)为科烸芯公司,项目名称为“吻合器电控系统开发”。合同主要约定如下内容:1.关于合同标的,合同的技术内容、设计要求及指标参数详见合同附件;科烸芯公司仅对纯电控部分负责,其它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机械等方面由派尔特公司自行开发。对于传动位移控制精度等结构与电子相配合的指标,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方案。2.关于设计资料,包括设计原理图,PCB版图,PCB工程文件,BOM表,嵌入式软件,设计说明;在交付上述资料后的三个月内,科烸芯公司对派尔特公司完成电控系统验收及产品开发其他所需文件的编制进行远程专业协助。3.关于开发周期与技术协作,在交付第二项的资料后的六个月内提供必要技术支持,配合完成EMC认证及专利申请。4.关于开发经费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开发经费总计75000元(含税),按40%、40%、20%比例方式付款。科烸芯公司将涉案合同第二项所包括的设计资料及辅助资料全部交付给派尔特公司,派尔特公司验收合格后支付15000元。5.关于知识产权,因执行合同产生的可交付物[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报告、许可软件作为涉案合同标的的配置文档、提交文档及开发成果(包括源代码)]及相关知识产权在开发费用全部结清后方归派尔特公司所有,在此之前归科烸芯公司所有。6.关于风险责任的承担,科烸芯公司违反合同第一、二、三条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上限为已付金额的10%。科烸芯公司违约致使项目失败,科烸芯公司应退还已支付的开发费用;逾期两个月未支付约定经费,派尔特公司须补交经费同时,支付合同额10%的违约金,科烸芯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如科烸芯公司在合同允许的范围之外使用派尔特公司原有知识产权或根据合同新开发或创作的属于派尔特公司的知识产权及其技术或作品,科烸芯公司须承担违约责任。7.关于争议的解决办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合同附件系统设计要求进一步就合同标的“吻合器控制系统”的原理图设计、PCB、焊接调试、软件设计等功能模块作了约定。
2018年12月5日,科烸芯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涉案专利。
2019年1月11日,派尔特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给科烸芯公司发送了《PE项目电控系统验收报告》,报告结论显示:该次验收进行让步接收,可进入下一阶段文件验收。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派尔特公司的签署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科烸芯公司的签署时间为2019年1月19日。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如下内容:科烸芯公司在2019年1月24日前提供设计资料,并在3月14日前完成后续13项的改善优化和设计资料的更新;派尔特公司接到科烸芯公司设计资料后,使用科烸芯公司所提供的设计资料进行打样;PCB根据派尔特公司需求有调整,但相同版本的固件,PCBA的功能相同;派尔特公司需在2019年4月14日前完成资料验收,逾期视为资料验收合格;科烸芯公司提供的资料达到第1、2两项约定并经派尔特公司验收合格后,派尔特公司需在2019年5月14日前支付尾款15000元;若逾期支付,除支付尾款外,还需按逾期天数额外支付滞纳金(按合同总额1%/日计算)。
2019年1月23日,科烸芯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派尔特公司发送了资料包,主要包含:电池和控制板的原理图和PCB文件;电池和控制板的源代码;电池和控制板电子元器件清单;控制板设计说明。2019年2月13日和3月28日,科烸芯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派尔特公司发送了更新的资料包。
2019年4月1日,派尔特公司向科烸芯公司出具了设计资料验收报告,结论为:设计资料不符合涉案合同及附件的要求,验证不通过;设计说明书中描述内容不满足产品制成及调试使用要求,验证不通过;实际制成样板测试设计尺寸偏差较大、不可装配,功能性能因上述原因未能进行相应验证,验证不通过。综上所述,科烸芯公司提交的设计资料验收不通过。
针对上述设计资料验收报告,科烸芯公司于2019年4月3日通过电子邮件向派尔特公司发送了复函,主要内容为:科烸芯公司已按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义务,派尔特公司超越合同范围作出验收不合格的结论,科烸芯公司敦促派尔特公司按补充协议约定于2019年4月14日之前完成资料验收。2019年4月10日,科烸芯公司通过顺丰速递向派尔特公司员工刘立波快递纸质版复函,被拒收;通过顺丰速运下单系统转递派尔特公司员工白玉玲,被拒收。2019年4月11日,科烸芯公司通过EMS投递复函,显示复函于2019年4月15日被签收。
2019年7月17日,科烸芯公司向派尔特公司开具解除函,称因派尔特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于5月14日前支付尾款15000元,经科烸芯公司多次催告,派尔特公司一直拒绝签收相关文件并拒绝付款,已构成根本违约,科烸芯公司致函解除涉案合同。该解除函于2019年7月19日通过电子邮件向派尔特公司送达,解除函中称,自电子邮件到达之日起,合同解除。
为证明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的各个技术要素及资料来源系履行涉案合同,派尔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3470、63471号两份公证书,其中保全了派尔特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晓强就涉案项目开发与科烸芯公司联系人之间的电子邮件往来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屏。
为证明其各项损失和合理支出,派尔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吻合器控制系统50套样板”报价单、“样品制作费”发票,上述制样费显示金额为7750.24元;派尔特公司的委托代理合同、付款回单和律师费发票显示金额为10万元;派尔特公司的公证费发票显示金额为4212元。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派尔特公司认为科烸芯公司存在两项违约行为:一是将涉案项目中的技术私自申报专利;二是科烸芯公司提交的设计资料未通过验收。
首先,本案的案由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基于合同请求权提出的诉讼请求通常为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而涉案专利申请权权属问题在涉案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故派尔特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缺乏请求权基础。即使按照涉案合同约定,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可能涉及“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可交付物”,该款也明确约定“相关知识产权在开发费用全部结清后方归甲方所有,在此之前归乙方所有”,因此,在派尔特公司未能举证其已全部结清开发费用的情况下,其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
其次,针对科烸芯公司开发的系统,派尔特公司先是于2019年1月11日出具了一份验收报告,后又于2019年4月1日出具了一份关于设计资料验收不通过的验收报告;科烸芯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复函指出派尔特公司验收超出了合同范围,并督促派尔特公司进行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精神及涉案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双方应协商解决科烸芯公司所提交的设计资料是否符合约定,验收是否应予通过的问题。科烸芯公司及时与派尔特公司进行沟通,并在复函中对于设计资料验收报告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回应、作出了解释,而派尔特公司收到复函后,未与科烸芯公司进行进一步沟通,导致双方在设计资料的问题上缺乏沟通协商而未解决该问题。因此,派尔特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科烸芯公司提交的设计资料未通过验收的事实构成违反涉案合同的违约行为。派尔特公司关于要求科烸芯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在派尔特公司未能就复函与科烸芯公司进一步协商且拒付尾款的情况下,科烸芯公司向派尔特公司致函解除涉案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故涉案合同在科烸芯公司的解除函送达派尔特公司时已经解除,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因此,派尔特公司关于要求科烸芯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亦无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派尔特公司提出的要求科烸芯公司支付其额外制样费、律师费和公证费等诉讼请求,因已认定科烸芯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派尔特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19)京73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驳回北京派尔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662元,由北京派尔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中,派尔特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新的证据:1.专利号为201822038269.5、名称为“一种手术吻合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用于证明涉案合同履行期间,科烸芯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就提出了上述专利申请,该专利发明人为谭剑波,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严重违约。2.派尔特公司的员工刘立波于2017年10月20日与案外人关于涉案合同中系统设计要求具体指标参数的往来邮件及对该邮件公证的(202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9001号公证书(以下简称39001号公证书),用于证明涉案合同签订前,早于科烸芯公司提交邮件显示的时间,派尔特公司就提出了系统设计要求。3.科烸芯公司的谭剑波于2017年10月26日、10月27日、11月1日向派尔特公司发送关于吻合器开发报价的邮件及进入邮箱过程的视频,用于证明科烸芯公司的报价是对派尔特公司设计需求的回应,科烸芯公司报价前认可了进行样品验收、提交设计资料等要求。4.(202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9000号公证书,用于证明科烸芯公司交付的资料不符合验收标准。5.(202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899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38999号公证书),用于证明派尔特公司在与科烸芯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前已经和多名案外人沟通电动吻合器方案。6.派尔特公司2016年Coremail邮箱续费合同,用于证明派尔特公司的邮箱服务由案外人提供,邮件内容客观、真实。
科烸芯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2、3的真实性;认可证据4、5、6的真实性、合法性,但不认可其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据2关于刘立波的邮件从技术上不排除伪造的可能,从内容上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证明派尔特公司将系统设计要求提供给科烸芯公司并对科烸芯公司的技术方案存在技术启示。
本院经审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认定如下:派尔特公司提交了(202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8999、39000、39001号公证书的原件,结合科烸芯公司的质证意见,本院确认证据1、4-6的真实性;对于证据2及其中包含派尔特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发送的系统设计要求的真实性问题,证据6可以证明派尔特公司的邮件系统由案外人提供服务,且上述邮件经过公证保全,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39001号公证书及上述邮件的真实性;对于证据3,本院将结合在案其他证据、事实,对科烸芯公司提交的设计资料是否符合约定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派尔特公司认为原审法院漏查了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科烸芯公司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核,原审判决查明了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派尔特公司关于原审判决漏查相关内容的主张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一)与涉案专利申请相关的事实
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记载: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手术吻合器及其控制方法,能实现精确定位。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在于RFID读取器可以读取钳口的规格信息,控制器可以根据钳口的规格信息控制驱动传动装置带动钳口运动,可以对钳口的运动进行精确控制;钳口的规格信息不同时,其需要的运动行程也不同,本发明的手术吻合器适用于不同规格的钳口;通过比较编码器的实际脉冲数和理论脉冲数判断钳口是否运动到位,可以在手术过程中实现钳口的精确定位;本发明最关键的构思在于设置RFID读取器读取钳口的规格信息,控制器可以根据钳口的规格信息控制驱动件驱动传动装置带动钳口运动,可以对钳口的运动进行精确控制。
(二)与涉案合同及合同履行相关的事实
涉案合同约定了生产协议条款:如合同内容开发成功,并经派尔特公司验证合格,派尔特公司依据实际需求委托科烸芯公司生产组件;每批次委托生产前,双方还须签订批次采购协议,规定委托生产数量、总价及交期。
作为涉案合同附件的系统设计要求包含“设计要求”“输出产品及文件”等栏目。软件设计的设计要求包括:1.RFID识别,读取设备和标签体积小,读取灵敏度100%;输出文件包括信息源代码。2.电机正反转及推进行程控制,不同型号钳口推进行程的精度为设定值±0.3mm;输出文件包括源代码(含代码释义)。
派尔特公司作出的设计资料验收报告包含如下内容:以涉案合同及合同附件为依据,结合电控组件及系统验收规范,对设计资料进行验证;科烸芯公司未按约定提供资料包括:RFID模块PCB版图、原理图、电子BOM表、源代码等;科烸芯公司已提交资料问题包括:源代码未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完整源代码及对应的源代码释义等。
科烸芯公司给派尔特公司的复函包含如下内容:涉案合同第二条明确了设计资料的内容,并且涉案合同和附件多处明确附件为技术开发的开发依据,而非提交资料的清单。针对派尔特公司要求交付完整源代码及释义的问题,上述复函答复:“合同无此过分要求”。
(三)其他相关事实
38999号公证书对派尔特公司员工刘立波、白玉玲的企业邮箱部分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邮件显示:2017年10月,派尔特公司与华软汇思(北京)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思公司)进行过合同磋商。双方拟定了合同书,合同标的为吻合器控制系统,合同价款为88000元。上述合同没有生产协议条款,项目开发所依据的附件内容与涉案合同附件内容相同,该合同的知识产权条款与涉案合同约定相同,即“执行本合同产生的可交付物[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报告、许可软件、作为配置本合同标的的配置文档、提交文档及开发成果(包括源码)]及相关知识产权均属于委托制作,其所有权和相关权益归派尔特公司所有”。
39001号公证书对刘立波企业邮箱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邮件显示:2017年8月,派尔特公司内部对电动腔镜吻合器的市场需求、产品功能、机械部分设计、电路设计需求等进行了沟通。2017年10月20日,派尔特公司内部在对汇思公司的合同内容进行沟通过程中形成了系统设计要求,内容与涉案合同附件基本相同。
上述与汇思公司磋商的合同书未最终签署。
上述公证保全的邮件往来期间,派尔特公司企业邮箱由案外人北京成讯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邮箱服务。
派尔特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吻合器、皮肤吻合器、施夹吻合器、荷包吻合器,OO-6809管型吻合器在内的II类医疗器械。
二审诉讼中,派尔特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原审中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科烸芯公司继续交付技术资料、源代码,由派尔特公司进行验证等);同时提出,由于目前涉案专利以科烸芯公司名义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专利申请权归属必然涉及要求科烸芯公司向其转移涉案专利申请权;关于合同尾款,派尔特公司表示同意支付合同余款,并实际支付至科烸芯公司账户,但科烸芯公司认为合同已经解除,从而将款项退回。
关于涉案专利申请所涉技术方案是否为涉案合同项下开发成果的问题,科烸芯公司在原审及本院二审期间于2021年6月23日提交的代理意见均确认:涉案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要内容就是涉案合同约定的由科烸芯公司负责开发的电路部分,但认为涉案技术方案由科烸芯公司独立研发完成。在本院组织双方进行的第二次询问中,科烸芯公司否认涉案专利申请所涉技术方案为涉案合同项下开发成果,提出为科烸芯公司的合同前方案。就该问题,涉案专利申请文件记载的发明人谭剑波在第二次询问中作为科烸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作如下陈述:实现精度0.3mm是设计指标,如何实现上述精度有很多方式,如何实现是方法。对于本院询问涉案合同项下交付给派尔特公司的是哪种方案,谭剑波答复是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6提供的方法。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签订、履行主要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以前,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派尔特公司和科烸芯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科烸芯公司主张双方实际为合作关系,涉案合同约定的开发费用过低,双方约定科烸芯公司通过代理生产收回开发成本。对此,应当通过涉案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来确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涉案合同虽然约定了“生产协议”条款,但从内容看其是对将来双方订立合同的安排,为预约性合同条款,不构成涉案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通过涉案合同关于“交付资料后三个月内乙方对甲方完成电控系统验收及产品开发其他所需文件的编制进行远程专业协助”及“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可交付物[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报告、许可软件、作为本合同标的的配置文档、提交文档及开发成果(包括源代码)]及相关知识产权在开发费用结清后归甲方所有,在此之前归乙方所有”的约定可知,派尔特公司的合同目的是取得、掌握开发成果,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为委托开发关系,而非合作关系。同时,通过派尔特公司提交的证据可知,其就涉案开发项目与案外人汇思公司也进行过合同磋商,磋商过程中形成的合同文本虽未最后签署,但可以作为涉案项目开发市场费用的参考。上述合同文本约定的开发费用为88000元,且合同并未约定代理生产条款。因此,科烸芯公司关于通过代理生产摊薄研发成本的主张证据不足。涉案合同为技术开发合同,包含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内容,本案为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涉案合同、补充协议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虽然派尔特公司在二审中不再坚持原审第一项要求科烸芯公司交付设计资料、进行验证等的诉讼请求,但仍坚持要求取得涉案专利申请权,其真实意思是要求科烸芯公司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关于交付开发成果知识产权的该部分内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涉案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及派尔特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科烸芯公司承担其主张的违约责任。
(一)关于涉案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1.关于涉案合同对于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按照涉案合同关于资料交付、验收、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科烸芯公司交付设计资料及辅助资料,派尔特公司验收合格后支付最后一笔合同款项15000元;全部开发费用结清后,包括源代码在内的可交付物及知识产权归派尔特公司所有,在此之前归科烸芯公司所有。同时涉案合同对于专利申请还作出了特别约定:(科烸芯公司)交付设计资料的六个月内提供必要技术支持,配合完成专利申请。结合上述约定内容可知,涉案合同对开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属进行了约定。按照约定内容,开发费用结清前开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科烸芯公司所有,结清后科烸芯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由派尔特公司进行专利申请。据此,本案中派尔特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确认涉案专利申请权、要求科烸芯公司向其转移专利申请权,主要取决于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是否为涉案合同项下的开发成果,以及开发费用结清这一条件是否成就。
2.关于涉案专利申请所涉技术是否为涉案合同项下开发成果
认定该问题,需要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和在诉讼中的陈述,考察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的构思和开发是否源于涉案合同、涉案专利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采用的技术手段与涉案合同的相关开发内容是否实质相同,综合分析判断受托方是否系基于涉案合同进行技术开发。从科烸芯公司一、二审期间的陈述内容看,在一审及二审期间于2021年6月23日提交的代理意见中,科烸芯公司均确认涉案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要内容就是涉案合同约定的由科烸芯公司负责开发的电路部分,实际认可了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为开发成果这一事实。此后,在第二次询问中,科烸芯公司否认了该事实,但对于本院询问科烸芯公司交付给派尔特公司的开发成果采用的是哪一种解决方案时,发明人谭剑波答复为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6采用的解决方案。结合科烸芯公司的上述陈述内容,并考虑下述因素,本院认定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是科烸芯公司围绕涉案合同约定的技术需求开发形成的,属于应交付给派尔特公司的涉案合同项下的开发成果:
第一,从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的内容看。根据涉案专利申请的说明书的记载,涉案专利旨在提供一种适用于不同规格钳口且能够实现精确定位的手术吻合器及其控制方法。为此涉案专利申请采用RFID读取器读取钳口规格信息,根据该信息控制驱动件驱动传动装置带动钳口运动;通过比较编码器的实际脉冲数和理论脉冲数判断钳口是否运动到位,从而实现钳口的精确定位。这与作为开发依据的合同附件系统设计要求中“软件设计部分”要求“RFID识别读取设备和标签体积小,读取灵敏度100%”“推进行程控制:……不同型号钳口推进行程的精度为:设定值±0.3mm”的描述相符。至于通过获取并比较理论脉冲数和实际脉冲数控制钳口运动行程,属于实现系统设计要求中控制精度这一要求的具体方式。据此可以认定,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和系统设计要求记载的内容都是通过RFID读取器读取钳口规格信息来控制行程,从而实现钳口的精确定位,两者系采用相同技术手段解决相同技术问题。
第二,从双方的经营事项看。科烸芯公司二审中陈述了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的构思、开发过程,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出于其他需要进行了相关技术开发;发明人谭剑波虽然在电控技术领域有开发经验,但在此之前并未进行过医疗器械领域的开发工作,且对于其陈述独立构思、研发的过程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反,派尔特公司作为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各类吻合器的生产,其提交的39001号公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对腔镜吻合器等进行了市场调研、需求设计等前期工作,并与其他公司就相同开发项目进行过合同磋商。
第三,从科烸芯公司的抗辩看。派尔特公司提交39001号公证书后,科烸芯公司又提出涉案专利申请技术为其合同前方案的主张,其主要证据是2017年10月27日发送给派尔特公司的邮件中就包含了系统设计要求,但39001号公证书可以证明早在2017年10月20日派尔特公司的内部邮件中已经出现了该份系统设计要求。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系统设计要求由科烸芯公司在先提出,科烸芯公司主张系统设计要求为其合同前方案,不能成立。退一步讲,即使如科烸芯公司所言,系统设计要求为谭剑波首先提出,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由科烸芯公司独立构思、开发完成,但双方签订合同后,系统设计要求已经成为涉案合同的一部分,成为科烸芯公司的开发依据。在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开发方利用自己的经验、技术完成开发任务是其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在合同对包括专利申请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科烸芯公司独立完成研发并不构成应由其享有专利申请权的抗辩。
3.关于交付开发成果知识产权的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
派尔特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尚未支付最后一笔合同款项,按照合同约定科烸芯公司交付知识产权的条件尚未成就,但还应考察是否因科烸芯公司的不当交付或者其他行为而导致派尔特公司支付最后一笔款项的对待给付义务条件未成就。
关于设计资料的验收标准,双方存在争议,派尔特公司主张以合同附件为准,科烸芯公司则主张附件为开发依据,设计资料的交付内容应以涉案合同第二条为标准。涉案合同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可见,在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中,委托方的合同目的是掌握开发成果,委托方在提供技术资料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并以有利于实现委托方掌握开发成果的合同目的进行交付。同时,如果开发合同约定了由委托方取得开发成果知识产权,受托方还应当交付与之相关的技术资料。
涉案合同约定,科烸芯公司负责电控部分的开发,相关知识产权在结清开发费用后由派尔特公司享有。为了达成取得开发成果知识产权的合同约定内容,实现掌握开发成果的合同目的,派尔特公司对于科烸芯公司交付电控部分相关源代码以及其他开发成果相关资料具有合理预期,科烸芯公司也应配合在条件成就时交付相应资料。除合同约定的设计资料外,交付“输出产品及文件”栏目所列的源代码、代码释义也是实现上述合同目的的当然之意。科烸芯公司在复函中对于派尔特公司要求交付源代码的回复是“合同无此过分要求”,并在二审中明确表示合同附件所列清单并非双方约定的资料交付清单,科烸芯公司只需要交付嵌入式软件,而无需交付源代码。上述表示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属于明确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债务。因此,本院认定科烸芯公司的资料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据此,虽然科烸芯公司向派尔特公司交付开发成果知识产权的条件未成就,但派尔特公司未支付最后一笔合同款项是由于科烸芯公司的不当交付导致,条件不成就并不阻碍派尔特公司在诉讼中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科烸芯公司向其转移涉案专利申请权。
鉴于科烸芯公司交付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其发送复函时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派尔特公司未付款行为不构成违约,故科烸芯公司发出的解除函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在科烸芯公司的解除函送达时已经解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4.关于涉案专利申请权权属如何处理
派尔特公司在原审中请求确认涉案专利申请权归属,二审中表示由于涉案专利由科烸芯公司提出申请,其请求确认申请权归属也包括请求法院判令科烸芯公司向其转移涉案专利申请权。按照合同约定,派尔特公司的上述请求以其支付最后一笔款项为条件。合同订立的目的主要在于保障合同双方依约履行。在双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请求对方履行义务,但因对方违约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实际履行自己一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人民法院不宜仅基于请求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而迳行驳回请求方的诉讼请求,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判决双方互为对待给付义务,以实现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便于纠纷一次性解决。特别是当请求方愿意履行自己一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但因对方拒绝受领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而请求方有正当理由未实际履行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对方履行其给付义务,同时判决请求方也相应履行自己的对待给付义务。
本案中,科烸芯公司不当交付在先,派尔特公司可以据此行使抗辩权而不履行在后的支付义务,派尔特公司本身对未支付尾款有正当理由。而且,派尔特公司同意支付尾款,其在二审期间的实际履行因科烸芯公司拒绝接收而履行未果。该情形属于科烸芯公司不当阻止派尔特公司请求的条件成就,应视为该条件即派尔特公司请求取得涉案专利申请权的条件已成就。据此,派尔特公司要求取得涉案专利申请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同时,基于派尔特公司愿意给付尾款15000元的事实,为促使双方全面履行合同、一次性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可一并要求派尔特公司向科烸芯公司支付尾款(最后一笔开发费)。关于派尔特公司对待给付的方式,可以要求派尔特公司在申请执行本判决时向执行法院支付其对待给付款项,以确保该对待给付义务在本判决项下科烸芯公司的义务履行后也立即得到履行,但鉴于派尔特公司对待给付款项的金额不大,且科烸芯公司对派尔特公司还负有给付违约金6000元的义务,本案中无派尔特公司不履行其对待给付义务之虞,故本院不特别要求派尔特公司向原审法院先行交付该笔款项。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确认涉案专利申请权归派尔特公司所有,并判令双方为对待给付,即科烸芯公司配合派尔特公司办理涉案专利申请权变更登记,派尔特公司向科烸芯公司支付开发费尾款15000元。
(二)关于派尔特公司主张的违约责任
科烸芯公司未能交付符合约定的设计资料,并在派尔特公司提出异议后仍拒绝交付,构成违约。至于科烸芯公司申请涉案专利的行为,由于涉案合同约定包括专利申请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在开发费用全部结清前归科烸芯公司所有,科烸芯公司在合同履行中于2018年12月5日申请涉案专利并未违反上述约定,不构成违约行为。
按照合同约定,科烸芯公司违反交付设计资料义务的违约金上限为已付金额的10%,派尔特公司已支付合同款项共计60000元,故科烸芯公司因不当交付设计资料应支付违约金6000元。对于派尔特公司主张的制样费,因无法确定与涉案合同标的物有关,且科烸芯公司不认可,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涉案合同并未约定违约责任包括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派尔特公司请求科烸芯公司赔偿律师费和公证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派尔特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申请号为201811480727.9、名称为“一种手术吻合器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北京派尔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深圳市科烸芯科技有限公司配合北京派尔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专利申请权转移登记,北京派尔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科烸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开发费15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深圳市科烸芯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派尔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元;
四、驳回北京派尔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审案件受理费2662元,由北京派尔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深圳市科烸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62元,由北京派尔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深圳市科烸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余晓汉 审判员 雷艳珍 审判员 詹靖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亮 书记员 吴迪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