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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刑初102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豫01刑初10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赛某某,男,1982年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豫01刑初10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赛某某,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街道办事处迎宾路36号千鹿小区8号楼1501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召陵街18号院307号)。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薛少卿,河南鼎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亚敏,河南鼎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四部刑诉〔201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赛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南、张庆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赛某某及其辩护人薛少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25日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民警对被告人赛某某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八堡村制假窝点进行查处时,当场抓获假冒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注册生产的“粒粒金”牌裕丰303玉米种子十二袋,每袋30小包,每小包装4400粒,每小包价值60元;假冒山西中农赛博种业有限公司注册生产的“太玉”牌太玉339玉米种子二袋,每袋30小包,每小包装4400粒,每小包价值55元;假冒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注册生产的“隆平高科”牌隆平206玉米种子六袋,每袋30小包,每小包4400粒,每小包价值55元;假冒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生产的“登海”牌登海605玉米种子五袋,每袋30小包,每小包4200粒,每小包价值55元;假冒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生产的“农科王”牌农科玉368玉米种子十七袋,每袋30小包,每小包装4400粒,每小包价值84元。以上假冒玉米种子总价值计85890元。并当场抓获同案被告人齐现营。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分别出示了证人逯庆祝的证言、同案犯齐现营的供述、被告人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的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假冒注册商标相关公司证明材料等物证、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赛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赛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小,在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被告人赛某某使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5日,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民警对被告人赛某某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八堡村制假窝点进行查处时,当场抓获假冒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注册生产的“粒粒金”牌裕丰303玉米种子十二袋,每袋30小包,每小包装4400粒,每小包价值60元;假冒山西中农赛博种业有限公司注册生产的“太玉”牌太玉339玉米种子二代,每袋30小包,每小包装4400粒,每小包价值55元;假冒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注册生产的“隆平高科”牌隆平206玉米种子六袋,每袋30小包,每小包装4400粒,每小包价值55元;假冒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生产的“登海”牌登海605玉米种子五袋,每袋30小包,每小包装4200粒,每小包价值55元;假冒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生产的“农科王”牌农科玉368玉米种子十七袋,每袋30小包,每小包装4400粒,每小包价值84元。以上假冒玉米种子总价值计85890元。并当场抓获同案被告人齐现营(已判刑)。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赛某某供述,其从2017年11月份在惠济区老鸦陈村租仓库开始干种子生产、销售,后来搬到了惠济区八堡村租仓库,干这种生意都是每年的11月份到次年的6月份,主要是其和齐现营两个人,平时齐现营负责生产及物流发货,其负责对外的一切事情,个别时候忙不过来,也会找两个人来帮忙。第一次其到甘肃省张掖市然后碰到一个叫李仕龙(音)的人,然后告诉其需要的具体玉米型号,其从甘肃张掖市进的有大丰30、陕科6号、蠡玉88,李仕龙就负责从戈壁滩里的农户或农场里给其找货,货找好后其给李仕龙提供的银行账户里打款,之后李仕龙找货车将玉米装车送来,运费由其负责。后一直通过电话报需要的玉米种子型号和数量。玉米种子一斤成本两元钱。种子的包装袋是通过电话联系洛阳一个姓王的,报给他其需要的包装袋的品牌、数量,然后给他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打钱或者给他微信转账后,他通过物流给其发货。之后就在惠济区八堡村其租的仓库内,用机器将玉米和种子包衣剂混合搅拌,然后将玉米分装成各种品牌的玉米种子。谁要货就由买货人先往其农业银行账户或者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上打款,然后其安排齐现营以其的名字通过创新物流、安利物流、鸿泰物流往外发货。一般发往河南省一些地方和山东、安徽、湖北三个地方,从2017年到现在发货有5吨,总共卖了有8万多人民币,净利润有2万多元钱。
  2、同案犯齐现营供述,从2017年10月份开始在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村西边租了一处仓库进行生产,老板赛某某买来各种玉米种子,然后把包衣液通过包衣机与种子搅拌均匀,然后用隆平206、农科玉368、裕丰303、农大668、创玉198、太玉339、登海605、邯丰08、金玉88、宽城60、农大778等商标的包装袋进行销售,2018年5月份就不干了。其负责原料加工装袋和发货,赛某某负责原料的进购,联系货主及收款,其不参与。有时忙不过来还会从路边临时叫一两个人来帮忙。这些货主要发往河南和山东,通过方圆物流进行发货,偶尔也会用安利、豪翔物流,每次发货都是用老板赛某某的名字。
  3、证人逯庆祝证言,逯庆祝是郑州伯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证明其发现有人冒用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粒粒金”牌玉米种子在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八堡村一处无名仓库内进行大量生产,生产没有得到公司授权,于是其到公安机关前来报案。
  证人许美杰证言,其和赛某某系夫妻关系,赛某某经营一个门市,地点在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的郑州市种子批发市场,门市名字叫“谷雨万家”。其主要在家带孩子,偶尔会到店里面看看,店里原来都是经营河北宽城的一个产品,我们有该公司的授权,都是有正规手续,后来还买过甘肃武威市一个的产品,人家也给我们出具有授权委托手续。其知道赛某某在郑州市惠济区八堡村有个仓库,其没去过该仓库,其也不知道仓库里有什么包装和生产什么产品。
  4、公安机关查获的“农科玉”牌、“粒粒金”牌等玉米种及生产假冒种子仓库照片。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5、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委托郑州博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取合法措施制止和消除任何未经合法授权、生产、销售、仿冒、假冒及侵犯和损害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郑州博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转委托授权书。
  6、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裕丰30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裕丰303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第5136864号粒粒金商标注册证;山西中农赛博种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第4979764号太玉商标注册证、续展注册证明、太玉339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第5977080号隆平高科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产品鉴定书;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1090768号登海注册商标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登海605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7015972号农科玉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农科玉368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德农种业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第4272613号商标注册证、德单5号河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德单5号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德单5号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DN5818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名称变更通知。
  7、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证明,兹证明其公司系“粒粒金”图文(注册证号:第513686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公司发现赛某某生产销售“粒粒金”图文“裕丰303”玉米种子,其公司并未授权赛某某生产销售。
  山西中农赛博种业有限公司证明,其公司合法拥有“太玉”商标,注册号为:4979764,其公司从未授权给赛某某使用“太玉”商标用来生产销售。
  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产品鉴定书,对查扣赛某某生产经营的“隆平206”小包装玉米杂交种子,经其公司调查比对,发现与其公司所生产的经营的“隆平206”玉米杂交种包装存在以下区别:一、其公司生产经营的“隆平206”玉米杂交种小袋包装上、下封口压制的痕迹一样;查扣的“隆平206”玉米种小包装上的、下封口压制的痕迹不一样。二、其公司生产经营的“隆平206”玉米杂交种子小包装上每袋都印有用于真伪查询的二维码和13位数字码,同一包装袋上的正面与背面13位数字码相同,但任意两袋的13为数字码不会出现重复现象,且数字码清晰、醒目;而查扣的“隆平206”种子小包装袋二维码和数字码有模糊、重复现象。其公司认为所查扣的该批“隆平206”玉米杂交种包装系侵权假冒产品,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商标使用权。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其公司选育的“登海”605玉米种已申请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权号“CNAW20080667.X。”享有排他性独占权。其公司并没有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和加工“登海”605玉米种。没有委托赛某某生产和加工此产品。
  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声明,其公司从未将公司名称授权给赛某某使用,其公司在售品种“农科玉368”也未曾委托赛某某进行生产、加工和销售。
  8、价格证明,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证从未授权明2018-2019年度销售裕丰303玉米杂交种种子价格为60元/袋;山西中农赛博种业有限公司证明生产的“太玉339”玉米种子市场价是55元/袋(每袋4400粒);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证明生产的“隆平高科”牌隆平206,规格4400粒玉米杂交种全国市场统一零售价为55元/袋;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证明“登海”605玉米种2019年度市场销售价格为4200粒的每袋55元-60元,4000粒的每袋50元-55元;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其公司在售的玉米种子“农科玉368”,审定号:苏审玉201504、闽审玉2015003、国审玉2015034、京审玉2015011、审玉2015029、国审玉2016009、皖玉2016046、黑审玉2018Z002,该品种在售批发价格12元/袋,200克/袋,合30元/斤;德农种业股份公司证明德农种业4800粒/袋德单5号的全国统一零售价格为62元/袋。
  本院认为:被告人赛某某未经“太玉”“粒粒金”“隆平高科”“登海”“农科王”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赛某某的罪名及提请惩处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辩护称赛某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赛某某非法制造的系涉农种子产品,且假冒市场上多种知名商标的种子商品,对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利益造成了严重威胁。虽然涉案假冒种子已被查扣未流向市场,危害程度相较已销售情形相对较小,但并不能认为其犯罪行为危害不大,故对请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赛某某系认罪态度好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支持。辩护人其它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货值在三万元以上,属刑法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根据被告人赛某某的销售数额,应在该幅度内判处刑罚。本院同时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赛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拟判处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赛某某经营的假冒商品为涉农类种子产品,严重危害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利益,酌情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赛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3日至2020年5月22日;罚金已缴纳。)
  二、公安机关查扣的假冒种子商品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钱红军   审判员 龚磊   审判员 张永杰   二○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衡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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