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打折”吗?近日,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当事人张某拿到了全额精神损害赔偿金。
2021年8月,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股骨骨折。后经交管部门确认,王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因调解不成,2022年3月,张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
同年8月,法院审理后酌定王某承担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后在按照双方责任比例核定各项费用时,法院将之前认定的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按照60%的比例予以执行,张某最终获得3000元。
明明是按照具体责任比例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为什么还要被“打折”?张某心里委屈,向吴兴区检察院申诉。
了解到张某的情况后,该院检察官调取了相关案件材料,并查阅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经审查,该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在综合考量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后,不应再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同物质损失一样,要求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张某一案中的情况属于重复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实体上减轻了被告王某的侵权责任,不利于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民事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是否还存在与张某同样情况的当事人?”带着这份疑问,检察官沿着“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数字检察监督路径,以“精神损害赔偿”为关键词梳理出近三年来该区法院民事侵权案件清单,结合人工核查,构建“精神损害赔偿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数字模型,进一步筛查出问题线索10余件。通过提交该院检委会充分讨论,2023年12月,吴兴区检察院就相关问题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获得法院采纳。今年3月,经法院再审,包括张某在内的相关当事人收到了应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范跃红 芮斌斌 柴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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