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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当新车卖 法院判“退一赔三”

近日,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卖家把事故车当新车卖为欺诈行为,判令其向买家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

近日,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卖家把事故车当新车卖为欺诈行为,判令其向买家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购车款及其他损失,依法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3年7月25日,原告杨某、崔某在某购物直播平台看到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发布的卖车短视频,视频中宣传某品牌车辆信息为:“指导价349800元,全新车,三电8年15万公里质保,可分期,可全款。”原告遂加对方为社交账号朋友,双方通过社交账号沟通车辆购买事宜。其间,被告再三承诺该车为新车,“只跑了10公里,这个造不了假”。原告支付购车款24.2万元后,被告将车辆运输至指定地点,并交付环保证书、产品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证件,但未提供车辆发票。原告收到车辆发现车漆有问题,随即联系专业车辆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鉴定报告认为,案涉车辆的左右A、B、C柱,车顶,上边梁,均存在钣金、喷漆情况,右前叶子板和后机盖存在更换情况,车辆为事故车。原告联系被告要求解决却未得到满意答复,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车辆买卖合同并由被告给予购车款的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购买汽车用于生活消费需要,被告作为汽车销售者,应当将所售车辆的真实情况明确告知消费者。被告在与原告的沟通过程中,均隐瞒事故车的真实情况,虚假承诺涉案车辆为新车,已构成销售欺诈。法院遂判处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24.2万元,赔偿原告72.6万元及车辆检测费1800元,原告将购买的汽车退回给被告。目前,该判决已生效。(石兆慧)

法官提示

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本案中,案涉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将事故车辆作为新车卖给某消费者,明显构成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不得采取欺骗或者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方式,诱使消费者在不了解真实情况下作出交易决定。本案依法判决经营者“退一赔三”,打击了经营者的不诚信行为,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汽车等大件物品的购入时,应保持谨慎,尽量选择具有良好信誉的正规4S店。在购买二手车时,尽量选择具有良好信誉的二手车经营者,并共同委托第三方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测,避免产生交易风险。汽车交易中,存在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等的问题,经营者在开展汽车销售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诚信经营。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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