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民事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应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四条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