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购物时难以得知产品是否有等级划分等信息,只能通过产品本身的外包装和商品的标签了解产品信息,故商品外包装以及价签上载明的信息都是影响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此种商品的重要因素。经营者在明知商品并无等级划分的情况下,自行在标签上标示商品等级为一级,该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解,为虚构产品标准,属于虚假宣传,构成了欺诈。消费者可以提起诉讼要求退赔。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